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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资金往来,代理被上诉人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对方返还大额恋爱给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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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资金往来,代理被上诉人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对方返还大额恋爱给付款项

判决法院: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2月XX日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情侣恋爱交往期间资金往来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时长接近一年,交往过程中存在同居生活情形。恋爱期间,我方当事人向男方有多笔微信转账,另外还存在购买衣物、手机、抖音平台消费等支出。双方后续感情破裂分手,就恋爱期间转账财物返还产生重大争议。

  我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恋爱期间向对方微信转账合计3万余元,另有购买衣服、手机、现金给付、抖音打赏等多项开支,该部分大额转账属于以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默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条件无法成就,对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一审当中抗辩,案涉全部转账均属于恋爱日常一般赠与,不存在附条件;部分款项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还有部分是用于补贴男方日常生活费,分手之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经审理,区分款项性质,将520、8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无偿一般赠与予以扣除,同时扣减男方已经返还的8500元,结合双方同居、恋爱时长、经济能力等案情,酌情判决男方返还20000元。一审对现金、衣物、手机等财物,因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男方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核心上诉理由:第一,双方不存在婚约,全部转账都应当认定为恋爱一般赠与,一审错误认定部分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第二,一审遗漏同居共同开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无偿看店付出劳动、被上诉人存在网络威胁胁迫等关键事实;第三,一审直接酌情判令返还20000元,无计算依据,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阶段上诉人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作为新证据。

  接受二审委托后,代理律师围绕一审裁判逻辑,针对上诉人上诉要点逐项进行抗辩。明确区分“婚约财产纠纷”与恋爱期间附条件赠与,即便没有明确婚约,超出日常恋爱消费的大额资金给付,基于当事人对于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期待,司法实践可以认定为附默示条件的赠与;上诉人主张的共同生活开支、被上诉人胁迫等事实,没有充分有效证据支撑,不能推翻一审裁判。二审法院对全案重新审查,认可一审对款项性质的区分规则以及自由裁量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我方诉讼请求(原审一审)

  1.判令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购物、现金等各项给付财物;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阶段我方答辩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返还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法院裁判要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应当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特殊数字、小额日常消费转账属于维系情感的无偿赠与;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的大额给付,属于以维系长期亲密关系为默示条件的赠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转账全部为无偿赠与,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全部用于同居共同开支以及存在胁迫情形,一审结合恋爱时长、同居事实、双方经济能力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并无不当。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婚恋纠纷中非常典型的恋爱期间财物返还案件,实务难点在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转账性质,不存在正式婚约,资金混合用于交往消费,款项性质高度依赖法官结合聊天记录、金额大小、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上诉人在二审中试图将本案等同于普通情侣日常红包赠与,提出“无婚约即全部为无偿赠与”的观点。代理过程中我们重点厘清法律概念: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存在明确婚约,但是附条件赠与并不以订立婚约作为唯一前提。恋爱中一方出于对长期共同生活的期待,向另一方给付大额资金,即便没有谈婚论嫁的明确约定,超出日常礼尚往来范畴的给付,司法实践可认定为附默示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结,条件不能成就,受赠方应当酌情返还。

  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同居开支、劳动付出、网络胁迫等抗辩,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上诉方虽然口头提出多项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对于现金、手机、衣物,因为我方无法提供完整付款、交付证据,该部分没有得到保护,也提示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本案带来实务启示:第一,恋爱交往期间,大额资金转账尽量备注款项用途,区分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生活支出;第二,分手之后主张返还财物,要完整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现金给付尽量避免,现金给付举证难度极大;第三,区分特殊数字小额赠与与大额给付,司法处理标准不一样;第四,同居共同开支的抗辩,需要提交消费凭证,仅有口头陈述很难被法院采信。

  恋爱关系结束之后的财物纠纷,法院会兼顾公平原则,不会全部支持也不会一概全部驳回,会结合全部案情进行酌情裁量。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女方参与二审诉讼,厘清恋爱交往中一般赠与与默示附条件赠与的裁判边界,驳斥上诉人无充分证据的多项抗辩,二审维持一审返还20000元的判决结果,为恋爱同居期间大额资金往来维权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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