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代理外嫁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补偿款同等分配权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代理一方:原告(外嫁女)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农村土地征收引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系案涉村民小组村民,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外嫁女”,自出生户籍即落户于该村民小组,原始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婚后原告户籍并未迁出该村民小组,并未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权益,也没有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福利与征地补偿待遇。
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案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村民小组经过内部讨论形成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基于传统村规民约观念,直接将外嫁女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对象之外,不向原告发放任何土地征收补偿款项。
村民小组抗辩的主要理由为:原告已经外嫁,虽户籍尚在本组,但未长期在组内实际居住生活,属于“空挂户”;村民小组分配方案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有权自主确定征地补偿分配人员范围,因此原告不具备分配资格。
原告多次与村民小组负责人沟通协商,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与其他组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待遇,但村民小组始终拒绝。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我方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审理的核心难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村规民约作为主要抗辩,混淆“村民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的边界。村民会议决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妇女婚嫁为由剥夺女性集体成员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提交户籍证明、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权益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原始取得成员资格,并未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法院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文,认定村民小组分配方案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具有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同等分配权;
2.判令被告村民小组向原告支付对应土地征收补偿款;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具备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利,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征地补偿款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应当综合户籍、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权益综合判断。原告原始落户于本组,户籍从未迁出,没有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及征收补偿权益,依法享有成员资格。村民小组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以妇女结婚外嫁为由剥夺妇女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外嫁女征地补偿权益保护案件,该类纠纷在农村征地实践中十分常见。很多村民小组存在传统观念,认为女性一旦出嫁,无论户籍是否迁出,都应当丧失本村集体收益分配资格,并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形成分配方案固化该规则。但村民自治并非不受限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方面,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剥夺妇女相关权益。民主议定程序可以决定补偿款内部分配细节,但不能直接剥夺法定的集体成员权益。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重点固定两组关键证据:一是户籍资料,证明原告原始落户、户籍一直保留在被告村民小组;二是取证证明原告没有在嫁入地获得土地承包权、没有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征收补偿,证明案涉集体土地仍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以此驳斥被告“空挂户”的抗辩主张。
本案带给广大农村女性重要实务启示:第一,外嫁女判断是否享有征地补偿,不能简单看是否出嫁,重点看户籍、是否在其他集体取得权益、是否依赖本集体土地保障生活;第二,即便村民小组拿出经过表决的分配方案,只要该方案因婚嫁剥夺女性权益,该部分内容因违法而无效;第三,权益被侵害之后,应当及时保存户口本、征地分配方案、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在代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区分情形,如果外嫁女已经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权益、享受当地集体待遇,则会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原村征地补偿,并非只要户籍在就一定能够拿到补偿。成员资格认定需要多要件综合判断。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外嫁女维权,固定户籍、未异地享受集体权益等关键证据,驳斥村民小组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排除女性权益的抗辩。法院确认原告集体成员资格,支持同等征地补偿分配权,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