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无书面供货合同,代理XX企业成功追回货款及逾期利息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冯昱熹律师 在线
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06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无书面供货合同,代理XX企业成功追回货款及逾期利息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一方:原告(XX有限公司)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XX供货引发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系本地XX经营企业,向外地工程公司的项目工地供应XX货物。本案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书面合同文本对供货、价款、付款主体作出约定,交易开展主要依靠业务人员微信沟通、工地实际收货开展业务。

  案涉业务过程中,案外人员以被告工程公司名义与原告开展业务对接,原告基于对被告公司的商业信任,向被告所属项目工地实际交付XX。后续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开展对账工作,于2024年9月7日完成对账结算,确认尚欠货款金额2万余元。对账完成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笔结算货款,原告多次沟通催要均未果。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核心抗辩:被告认为其并未直接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业务实际系案外个人行为,该个人向被告出具过委托付款函,案涉债务应当由该个人自行承担,被告不负有货款支付义务;案涉委托付款函并未送达原告,被告以此主张应当由实际对接的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缺少传统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凭证主要留存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对接人为案外个人,被告据此试图割裂自身和原告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意图把付款责任推给案外个人,以此逃避公司层面的付款义务。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团队提起诉讼,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账记录、工地供货事实等证据,要求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被告公司承担货款清偿以及逾期利息责任。

  庭审中我方重点反驳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是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才开展供货交易,业务沟通中案外个人明确表明系代表被告公司开展业务;委托付款函属于被告与案外个人的内部文件,并未向原告送达披露,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供货方,不能以此免除被告公司对外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法院采信我方代理观点,认定原、被告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付款时间,法院认定对账完成次日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时点。

  二、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万余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9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武汉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阳某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万余元;并自2024年9月8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全部由被告负担。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案外个人与原告沟通时以被告公司业务名义开展交易,原告基于对被告公司信任供货;被告提交的委托付款函属于被告与案外人的内部文件,并未送达原告,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抗辩不成立。双方无书面付款时间约定,2024年9月7日微信对账完成,从对账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XX行业非常典型的事实买卖合同纠纷,交易没有书面合同,依靠业务人员微信沟通、工地收货完成交易,也是中小XX供应商日常经营中高频遇到的法律风险场景。案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个人对接业务的情况下,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是由背后的公司承担买卖合同付款义务。

  被告的抗辩逻辑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公司会主张实际对接的是某个员工或者外部合作个人,把责任推给个人,试图用内部委托文件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关规则,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内部委托文件,在没有向交易相对方披露、送达的前提下,仅约束协议签署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的供货债权人。

  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之后,我们把证据整理重心放在微信聊天记录上,梳理业务洽谈、供货沟通、最终完整对账的全部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交易是以被告公司项目名义开展,原告信赖的交易主体是被告公司,并非案外个人,以此构建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利息部分,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付款期限,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完成对账之后,债权人即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点确定为对账的次日。

  本案带给XX贸易企业重要实务启示:第一,尽量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主体、收货、对账、付款节点;在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形下,务必保存微信聊天、对账单、送货签收单,聊天内容中尽量固定对方系代表某公司开展业务的表述;第二,区分“公司内部约定”和“对外交易效力”,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用来对抗外部供货方;第三,即便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完成对账结算之后,就可以开始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保护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虽然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但对于大量中小供货企业具有参考意义,即便是没有书面合同,只要证据能够印证事实买卖关系,依然可以向公司主体主张货款,维护自身的经营债权。

  五、律师价值

  本案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不利情形下,梳理微信对账聊天记录构建事实买卖关系,驳斥被告以内部委托文件逃避付款义务的抗辩,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中小XX供应商处理同类无书面合同供货欠款案件提供实务示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冯昱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冯昱熹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806
冯昱熹律师
14306202****7110 执业认证
  • 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城华府西单元一栋4楼
冯昱熹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本科学历背景与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执业生涯中,冯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核心理念...
  • 187-8846-6739
  • 187884667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