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代理物流企业缺席审判中全额追回运费4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1月XX日
代理一方:原告(物流运输企业)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原告岳阳XX公司与被告岳阳某XX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主要运输路线为云溪XX铺铁路新货场至岳阳新XX,运输单价为小箱每个230元、大箱每个280元,双方约定每月底结算对账,被告在60天内以对公汇款方式支付运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持续为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运输义务。2024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岳阳某XX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确认截至2024年2月6日,尚欠原告路口铺至新港码头运输费共计59万余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及时足额付款。2024年10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在该欠条上书面承诺:"将欠条于2024年11月20日之前还清,到时未还清由兴程XX任何手段收账,本人无异议",以个人名义对上述债务作出还款保证。
然而,被告法定代表人作出还款承诺后,被告岳阳某XX公司仅在2024年底向原告支付了170000元,剩余运费42万余元始终未予支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甚至拒接电话、拒绝沟通。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本所胡浩律师、冯昱熹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依据其欠条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立案后,人民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缺席审判意味着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但原告一方仍需就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法院会主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会因被告缺席而当然支持原告的全部主张。
二、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岳阳某XX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运输费用42万余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以4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利息合计2万余元);
3.判令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依据其在欠条上的还款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岳阳某XX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运费59万余元,后仅支付170000元,尚欠42万余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法院支持我方分段计算的主张,经核算截至2025年7月XX日利息为2万余元,后续利息以42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的责任,法院认定其在欠条上的承诺构成对公司债务的一般保证,因承诺"还清为止"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法适用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被告岳阳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423860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7月28日利息2万余元,后续以42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岳阳某XX公司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流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被告全程失联、拒不到庭,案件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结;二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在欠条上作出个人还款承诺,涉及公司债务与个人保证的责任区分;三是利息计算跨越多个LPR调整周期,需要分段精确核算。
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将运输协议、欠条(含法定代表人承诺)、银行收款流水等核心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全面履行运输义务、双方已结算确认欠款金额、被告部分付款后仍拖欠的事实。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证据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尤为重要,代理律师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对应的证据支撑。
关于利息主张,代理律师没有简单地以固定利率计算,而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历次调整,分段精确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根据被告170000元的实际付款时间,将计息基数从59万余元调整为42万余元,确保利息计算合法、准确、可复核,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的利息计算方式。
本案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王X保证责任未获支持的部分,也为我们带来重要的实务警示。王X在欠条上承诺"还清为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该表述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本案主债务履行期于2024年11月20日届满,原告于2025年8月12日方提起诉讼,已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导致保证人免责。这一结果提示债权人:当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作出还款承诺时,应当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在承诺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避免因保证期间经过而丧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
此外,本案被告全程缺席,代理律师在诉前即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奠定了基础。对于物流企业而言,面对长期拖欠运费的客户,及时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手段,拖延只会增加回款风险。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物流企业起诉拖欠运费的物流公司,在被告全程失联、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以完整证据链全额追回运费42万余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同时通过本案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欠条承诺的保证期间规则,为企业催收应收账款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