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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首次起诉离婚,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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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首次起诉离婚,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2月XX日

代理一方:被告(男方)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婚姻家庭领域的离婚纠纷。原告钟X与被告陈X于199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近三十年,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于1996年6月出生,小女儿于1997年9月出生。双方婚姻基础较为深厚,但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日常沟通不畅、被告对原告存在猜忌等问题,夫妻矛盾逐渐积累。

  2025年,原告钟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被告长期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原告在起诉状中列举了被告多项猜忌行为,包括质疑婚生女血缘关系、质疑原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质疑原告下毒、质疑原告出轨等,主张双方婚姻信赖基础早已缺失。

  被告陈X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冯昱熹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婚姻存续状况、双方矛盾起因以及原告所主张各项事实的真实背景。经梳理,代理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几个核心特点:第一,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共同抚养两个女儿成年,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并不存在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法定离婚情形;第二,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夫妻内部及家族微信群范围内,本质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并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不实信息;第三,被告对小女儿血缘关系的怀疑,事出有因,且被告主动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鉴定,愿意以科学结论澄清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及小女儿本人同意,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1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确支持被告系小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彻底排除了被告对血缘关系的疑虑,也从侧面印证原告关于被告无端造谣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脸部肿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三组证据,分别用以证明被告怀疑小女儿非亲生、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已失去信赖基础。代理律师针对原告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聊天截图仅能反映夫妻间口角争执,不能证明被告向社会公众散布不实言论;脸部照片无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佐证,无法认定家庭暴力;微信聊天记录恰恰反映双方仍在正常沟通,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同时,代理律师向法庭阐明,双方目前仍共同居住生活,本案系原告首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判离条件。

  二、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陈X的代理律师,我方答辩及诉讼主张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自1995年登记结婚至今近三十年,育有两女,感情基础深厚,虽存在沟通矛盾,但可以通过努力化解,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2.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侮辱、诽谤言论本质属于婚姻内部矛盾,被告并未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不实信息,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实际降低,名誉权侵权不能成立;

  3.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共同走过三十年,共同孕育抚养两个婚生女,婚姻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存在缺乏沟通、被告存在猜忌等问题,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人之间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只要今后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可以和好。据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关于名誉权部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无法证明被告在家族群内发布微信的行为实际造成原告名誉权损毁,也无法证明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实际降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停止侵害、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50000元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钟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钟X负担。我方代理的被告一方实现全面胜诉。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首次起诉离婚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夫妻内部争执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这两个核心争议点构建了完整的答辩与抗辩体系。

  在离婚问题上,代理律师准确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裁判规则,明确指出本案不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任何一项法定离婚情形,且双方仍共同生活、系首次起诉,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原则上判决不准离婚。同时,代理律师没有被动防御,而是主动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以科学结论直接击破原告关于被告"无端猜忌、造谣诽谤"的事实主张,将被告的质疑行为转化为事出有因、且已通过鉴定澄清的合理行为,极大削弱了原告的事实基础。

  在名誉权侵权问题上,代理律师紧扣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强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侵权行为必须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本案中被告的相关言论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及家族微信群内部,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的表达,并未对外扩散,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被告行为实际降低,因此名誉权侵权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这一抗辩思路。

  本案带给我们的实务启示:第一,离婚案件中被告方并非只能被动应诉,通过申请鉴定等主动举证方式,可以有效还原事实真相,削弱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第二,主张名誉权侵权必须严格把握"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和"社会评价降低"两个核心要件,夫妻内部、家族内部的争执通常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第三,首次起诉离婚且无法定情形的案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常态,代理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矛盾,同时做好后续可能的二次诉讼准备。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被告应诉首次离婚诉讼,精准把握法定离婚条件,主动申请亲子鉴定以科学结论击破原告"无端造谣"主张,紧扣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当事人婚姻关系及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分割与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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