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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依托咪酯毒品二审上诉案,挖掘毒品含量及未遂情节成功实现大幅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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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依托咪酯毒品二审上诉案,挖掘毒品含量及未遂情节成功实现大幅改判

  判决法院:福建省南平市XX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

  代理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二审辩护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练吴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依托咪酯新型毒品贩卖、运输重大刑事案件。原审阶段查明,赵XX伙同另外两名同案人员,自河南驱车前往福建建瓯,向本地人员交易依托咪酯粉末。涉案毒品用于制作电子烟弹,交易完成之后涉案人员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毒品全部被当场查扣。侦查机关在抓获现场扣押大量涉案粉末、作案手机以及现金26万余元。一审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赵XX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同案人员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同时将扣押全部26万余元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练吴俊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经重新鉴定,查获毒品粉末当中依托咪酯实际含量仅为0.03%。结合该鉴定新证据、全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即被查扣等事实,出庭检察员亦提出应当结合极低毒品含量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清扣押现金中有120000元无法证实属于贩毒赃款,不属于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同时认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全案证据包含搜查扣押材料、称重取样笔录、多份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

  二、我方辩护意见

  练吴俊律师接受二审委托之后,全面审阅一审卷宗材料,梳理物证、鉴定、财物扣押全部证据,结合二审新的鉴定报告,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1.涉案依托咪酯粉末有效毒品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时应当充分予以考量,请求大幅度从宽量刑;

  2.扣押在案26万余元现金当中有120000元并非本案贩毒赃款,不应当判决没收,应当发还或者用于折抵罚金;

  3.赵XX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受指使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涉案毒品交易之后当场被查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过重判决,予以改判。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未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采纳辩护人关于毒品含量极低、部分扣押现金不属于涉案赃款的辩护观点;同时认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审改判:上诉人赵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扣押款项当中7万余元个人钱款用于折抵罚金,仅将查实的14万余元毒资予以没收,其余款项不再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新型依托咪酯毒品二审重大改判案件,一审量刑十五年,属于量刑极重的毒品犯罪。接受二审委托后,我意识到本案核心突破口在于毒品实际含量以及扣押财物性质两大关键点。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在押上诉人,核实共同犯罪分工、资金来源、交易完整过程。阅卷过程中重点比对两份鉴定报告,发现一审阶段未对粉末当中依托咪酯实际有效含量做检测,仅检出含有该成分,而粉末绝大部分为其他辅料。据此申请对毒品粉末做含量重新鉴定,最终得出仅0.03%的极低含量结论。同时逐份核对扣押笔录、资金来源、各被告人供述,梳理出现场扣押的26万余元并非全部都是毒资,其中120000元并无证据证实来源于贩毒,一审笼统全部没收存在问题。庭审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极低毒品含量对应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毒品当场被查扣、没有流入社会的客观事实,同时就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发表意见。虽法院没有认定从犯,但采纳毒品含量、涉案财物的辩护意见,并且结合案件实际认定犯罪未遂,直接将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九年,同时纠正一审错误没收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当事人刑期大幅下降,财产部分也得到公正处理。本案提示,办理依托咪酯这类新型毒品案件,不能只看粉末总重量,有效毒品含量是影响量刑的关键事实;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仔细甄别扣押财物,区分赃款与个人合法财产。即使一审判决很重,二审依然有机会依托新证据、关键事实争取改判。

  五、律师价值

  本案系贩卖运输依托咪酯重大毒品二审案件。介入后推动毒品含量重新鉴定,梳理扣押资金证据,抓住未遂、极低毒品含量关键点开展辩护,二审成功将原审十五年改判为九年,同时纠正涉案财物不当没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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