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地板店经营者毛X与被告杨X(某厨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某厨柜店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本案于2024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杨X多次向原告购买地板及配件。在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尚X1.1万余元未结清。2022年1月,原告通过微信要求被告给付1.1万元,被告借故拖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杨X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具体金额。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五份送货单、2022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陈述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杨X多次向原告购买地板及配件,且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付1.1万余元的事实。原告通过微信催讨1.1万元货款,被告借故拖延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地板店与被告杨X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杨X未按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经原告催讨后仍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某地板店货款1.1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