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地板店经营者毛X委托马文律师,就其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在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王XX多次向原告购买地板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陆续将地板送至某小区、某小区、某小区等多个施工工地。经双方结算,上述货物共计产生货款3.2万余元。然而,在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五千元货款,剩余2.7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期甚至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马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缺席而未进行激烈的庭审对抗,但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依然明确: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原告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第三,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部分送货单据存在签字不规范的情况,证据的组织与认定成为关键。马文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交易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以及十三张送货单,将零散的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关系的真实性、货物交付的完整性以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某地板店购买地板,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双方虽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但货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现被告逾期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地板店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及公告费六百余元,合计一千一百余元,均由被告王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