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陈X于2018年相识,2019年初恋爱并同居,2022年7月底分手。同居期间,陈X从事物流运输行业,梁X无固定工作,担任物流部客服。双方交往期间,微信、支付宝账户有大量款项往来。梁X主张其中11笔合计25万余元的款项系借款,因陈X拒不归还,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返还借款19.9万余元。陈X辩称双方系情侣,未向梁X借款,款项多为陈X现金给付或物流经营收入,且陈X已将部分款项归还,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转账款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梁X主张的11笔转账中,陈X对其中5笔合计6.3万元的款项认可为借款,但辩称已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全额归还。梁X仅认可微信转账归还的4.9万余元,否认现金归还部分。对于其余款项,陈X否认借款性质,抗辩系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经营、生活所需,款项来源为陈X现金给付或物流经营收入。梁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其余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此外,梁X名下银行账户有多笔超过10万元的存款,且双方在分手后的聊天记录中,梁X要求陈X还钱,陈X表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承认的6.3万元借款中,扣除已查明归还的4.9万余元,剩余1.3万余元陈X辩称已用现金归还但未能提供证据,梁X亦不认可,故法院认定陈X尚欠梁X1.3万余元。对于梁X主张的其余款项,因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且梁X无固定工作并参与物流经营,陈X关于款项系同居期间经营、生活所需的抗辩具有可能性。梁X主张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不能成立,且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梁X借款1.3万余元;驳回梁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余元,由梁X负担2000余元,陈X负担1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