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系未成年人,因在某妇幼保健院接受诊疗服务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导致其身体健康受损并遗留残疾。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父母王XX、王XX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马文律师代为处理本案。马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取并审查了原告的完整病历资料、出院记录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专业分析,确认某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王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马文律师协助原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是否合法合理;三是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具体金额的认定。针对上述焦点,马文律师依据相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详细论证了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关于赔偿标准、误工时间、护理依赖程度等方面的异议,马文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和精准的法律适用,逐一予以反驳,确保原告的合法诉求得到法庭的充分关注与认可,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1万余元,该款项限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无涉;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某妇幼保健院负担,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