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厂与被告某公司自2021年6月起建立合作关系,由被告提供模具样本,原告据此制作模具并生产产品。2022年3月,原告投资人杜X与被告公司监事王某通过微信和电话确认,截至2022年3月25日,双方产生模具款和产品款合计164.6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51.1万余元,尚欠13.4万余元。此后,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继续向原告订购气动款产品2000套,单价三百余元;后追加订单2000套,含气动款和手动款各1000套,手动款单价三百五十余元。至2022年5月29日,原告将上述4000套产品按约交付,合计货值135.1万余元。被告仅支付67万元,尚欠68.1万余元。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委托马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模具款和货款共计81.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模具款与货款的具体金额。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文本、货拉拉订单详情、银行收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合作事实及被告欠款金额。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模具及产品,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厂81.5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