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商行与被告崔X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自2021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淋浴房、移门等建材产品。2022年4月22日,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两笔货款,金额分别为1.2万余元及一千余元。对账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千余元的那笔款项,剩余1.2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建材商行委托马文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崔X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的欠款金额;二是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缺席,法庭调查主要围绕原告提交的证据展开。马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以及被告尚欠原告1.2万余元货款的事实。同时,针对利息损失,马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即自对账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崔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建材商行货款1.2万余元,并支付自对账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五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