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29日,原告贾X与被告李XX签订《房屋租赁保证金交纳协议》,约定贾X继续经营某酒店,并履行前手董X与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贾X按约向李XX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20万元。2018年9月20日合同到期后,李XX仅退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贾X遂委托吴周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返还剩余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到期后,剩余10万元保证金是否应当全额退还。被告李XX主张房屋可能存在人为损坏,需扣除部分保证金;原告贾X则主张房屋验收无人为故意损坏,被告应按约全额退还。双方对退还金额及违约责任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XX于2019年1月31日前返还原告贾X房屋租赁保证金7.2万元;如逾期不履行,原告贾X可就8.2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其余损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双方各负担400元。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
【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商业房屋租赁、酒店承包经营中涉及的保证金退还纠纷,以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引发的履约争议。尤其适用于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以房屋损坏等理由拒绝或拖延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服务指引】
在签订房屋租赁或承包协议时,应明确保证金的交纳标准、退还条件及房屋验收标准。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固定房屋现状证据。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施加压力,并灵活运用调解策略,设定逾期惩罚条款,以最小成本、最快速度实现债权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