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地区某某XX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XX公司达成玉米合作收购项目,由农业服务公司提供仓储场地、设备,XX油公司负责收购运营,双方共享收益、共担亏损。因玉米出库装卸需要劳务人员,XX油公司将装卸劳务交由王XX处理,王XX再通过李XX召集常XX等务工人员进场从事玉米装卸作业。报酬结算模式为XX油公司按每吨 25 元向王XX结算,王XX按每吨 20 元向务工人员发放劳务报酬,从中获取收益。
务工人员常XX在现场使用扒谷机开展装卸作业时,脚下不慎摔倒,意外触碰机器开关,被扒谷机严重夹伤,造成足部多发骨折、神经血管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常XX产生医疗费 30 万余元,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同时产生大额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各项损失合计 58.8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王XX、XX油公司、农业服务公司三方互相推诿责任,均主张自身不是赔偿主体,拒绝足额赔付。常XX维权受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将多名个人及企业一并起诉,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赔偿 62 万余元。马晓萍律师接受常XX委托,担任其一审、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划分各方过错责任:认定王XX系雇主承担 40% 赔偿责任;XX油公司、农业服务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方,未尽安全管理、防护提示义务,共同承担 30% 赔偿责任;常X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 30% 责任;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判决各责任主体向常XX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41 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XX、XX油公司、农业服务公司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均主张自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对己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 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王XX与受伤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成立雇佣关系?
2. XX油公司、XX公司作为项目合作及场地设备提供方,是否负有现场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多方主体过错比例应当如何划分,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合法合理。
4. 受害人各项损失项目、计算标准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信马晓萍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结合报酬结算方式、劳务安排、利益分配综合认定王XX与伤者构成雇佣关系;XX油公司、农业服务公司作为项目合作经营、劳务实际受益主体,未落实劳务人员安全培训、现场安全警示防护,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 40%、30%、30% 责任比例,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三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全部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受害人常XX的赔偿权益得到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各责任主体需按照判决履行赔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