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地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品住宅项目,案外人刘XX向该房地产公司购置住宅房屋,在房屋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 69 万余元,办理入住手续后实际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因开发商原因,案涉房屋迟迟未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至刘XX名下。
案涉房屋此前,开发商为获取融资,与钟XX订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交易文件,以钟XX名义向某XX新XX地区分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就案涉房产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续因贷款未能按期清偿,XX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房屋被查封后,实际购房人刘XX得知房屋即将被处置,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支持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XX不服该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继续强制执行案涉房屋。马晓萍律师接受刘XX委托,作为本案一、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刘XX符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判决驳回XX全部诉讼请求。XX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坚持主张自身享有预抵押登记对应的优先受偿权,认为购房者未尽交易审慎义务,无权排除强制执行,请求二审改判许可执行案涉房屋。
案件焦点
1. XX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能够取得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
2. 开发商与第三人钟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真实交易还是通谋虚伪的借名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抵押预告登记基础债权是否消灭?
3. 案外人购房者满足何种法律要件才可以排除XX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物权期待权与消费者生存权法律保护边界如何区分?
4. 购房者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对抗金融机构的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纠正一审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认可XX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本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开发商与钟XX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抵押预告登记赖以存在的基础债权归于消灭,抵押预告登记随之失效。
同时二审法院重点审查,本案购房者属于商品房消费者,在查封前签署有效购房合同,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夫妻二人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购房款已经足额付清,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要件。依据消费者生存利益优先于XX商业经营利益的裁判原则,即便购房者存在一定交易审慎瑕疵,也不影响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XX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不得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居住房屋得以保留。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XX承担,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