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成为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常见罪名。然而,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本人办理的一起陈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便因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陈X在某建材市场经营卫浴产品生意。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品牌代理方采取“钓鱼取证”方式,一次性购买价值五万元的所谓“假货”,且收货地点竟设置在派出所隔壁,取证手段的正当性存疑。经后续鉴定,该批五万元货物中竟有真有假,真伪混杂。更关键的是,陈X此前已售出的大量产品,因无法溯源鉴定,根本无法查明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在案能够认定的销售金额已接近“数额巨大”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虽然销售金额接近“巨大”标准,但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其一,“钓鱼取证”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且收货地点选择在派出所隔壁,有违常理,证据收集程序的正当性存疑;其二,五万元“假货”中真伪混杂,直接削弱了该笔交易作为定罪核心证据的证明力;其三,对于已售出的海量产品,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其假冒属性,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缺乏客观依据。
处理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抓住证据瑕疵这一关键辩点,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综合考虑到本案取证程序存在瑕疵、部分犯罪事实无法查清、陈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因素,检察机关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陈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