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赵XX在上海某小区租了个小户型。她偶尔回老家,房子空着的时候,朋友周X、魏XX有时过来借住。某次赵XX返沪住在另一房间,朋友周X在另一房间进行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据公安承办讲,周X、魏XX之前亦在赵XX住处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但赵XX均供述其对之前周X魏XX、在其住处卖淫相关事实并不了解,且从来没有向周X、魏XX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赵XX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认为情节较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接下来长达十一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赵X数次被异地传唤至沪配合讯问,精神压力极大。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容留卖淫罪系故意犯罪,"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所提供场所卖淫"是法定构成要件要素,过失或受蒙蔽提供场所的,不构成本罪。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卖淫行为发生于赵XX的租住屋内,但缺乏证据证明赵XX对朋友周X的违法行为系明知且持纵容态度。赵X“不知情”的辩解合理,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幸办案机关最终认定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赵X具有容留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