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某建筑集团中标某农业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和X(自然人)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了部分施工内容,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和X组织人员施工后撤场,双方未进行结算。和X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2万余元,并要求某建筑集团、某农业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某建筑公司抗辩称和X提交的结算清单系单方制作,且工程存在其他班组施工情形。一审法院委托某设计公司对和X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包含确定性意见564万余元及多项推断性、选择性意见。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采纳了部分推断性和选择性意见,认定工程价款为58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7万余元,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和X工程款110万余元及鉴定费3.4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 案由定性: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究竟属于劳务合作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这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认定。
2. 鉴定意见效力:某建筑公司主张案涉《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人员资质存疑、现场勘验签字人员与实际不符、鉴定范围未剔除其他班组工程量等程序与实体瑕疵,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 工程量及价款认定:一审对和X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认定是否违反举证规则;特别是钢筋制安和级配碎石路面中的钢筋、级配碎石是否属于甲供材,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
三、办案经过
李崇凯律师作为和X的二审代理人,全面梳理案情并制定严密的答辩策略。针对某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资质存疑等上诉理由,李律师在二审中配合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在庭审中,李律师就鉴定依据、现场勘验事务性工作性质及分公司鉴定人员不属于多机构执业等问题进行详细质证,有力反驳了对方的质疑,维护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针对核心争议“甲供材”问题,李律师结合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客观指出钢筋和级配碎石应属主材即甲供材,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某建筑公司确有不当,展现了专业客观的诉讼态度。此外,针对某建筑公司关于工程量认定的抗辩,李律师指出某建筑公司通过某建筑集团代付477万余元款项,必然建立在发包方对已完成工程量阶段性审核的基础之上,且某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班组施工的具体范围。李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情形下主张折价补偿的法律依据,确保案件审理方向不偏离。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标的为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但关于钢筋和级配碎石,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及上诉人的部分意见,认定其为甲供材,纠正了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最终,二审法院重新计算工程价款为确定性意见564万余元加上不含材料费的选择性意见5.8万余元,共计56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7万余元,改判某建筑公司支付和X工程款92万余元,维持一审关于鉴定费3.4万余元的判决,驳回和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同时,本案厘清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并对司法鉴定中甲供材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裁判指引,对类案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六、适用场景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合同效力认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采信,以及甲供材与乙供材争议解决、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实务场景。
七、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量鉴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虽对部分甲供材认定进行了改判,导致工程款数额有所调整,但整体维持了实际施工人获取工程款的核心诉求。这提示法律从业者在处理建工案件时,需精准把握合同性质,严格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并合理分配甲供材等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既要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要尊重客观事实与行业惯例,以专业素养赢得法庭认可,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