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原合同第三方对某国有城建开发公司(被告)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被告曾与案外第三人达成委托出资开展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的协议,约定由该第三人出资完成片区拆迁及后续重建工作。
协议履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代被告向拆迁户垫付了数百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后续因被告方原因,案涉项目重建手续一直未能办结,工期停滞,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后案外第三人将案涉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受让取得案涉垫付款对应的追偿权利。
原告委托王毅超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全部垫付拆迁补偿款,并按当地农商行较高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1.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协议权利义务转让行为无效;
2.案涉委托开发协议本身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的双倍赔偿违约条款不能适用;
3.项目局面系出资方资金不足、未能完成剩余拆迁协调导致,过错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4.案涉款项直接支付给拆迁户,并未进入被告账户,被告无返还义务;
5.协议存在国有资产保底收益条款,合同无效下双方损失应当各自承担。
本案核心难点:①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原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双倍赔偿条款能否继续适用;②债权转让效力、原告主体资格能否被法院认可;③垫付款虽不经过被告账户,但属于代被告履行拆迁义务,能否判令被告承担返还责任;④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点如何得到法院支持。
二、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案涉旧城改造委托出资协议,因自然人不具备相应开发资质、存在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认定案涉权利义务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具备本案适格主体资格;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数百万元拆迁垫付补偿款;
4.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以全部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息,自垫款实际发生日起,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5.对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农商行高利率计息的诉求予以驳回;
三、律师价值
1.夯实权利义务转让效力,确立原告适格主体:针对被告抗辩 “转让文件仅有捺印、无本人签字,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律师整理全套转让协议、权利转让通知、关联民事裁定书,结合原合同第三人当庭确认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认可案涉权利义务转让合法有效,解决原告起诉主体资格这一前置关键障碍;
2.构建双重请求思路,应对合同无效风险:充分预判案涉委托开发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没有单纯依赖原合同违约条款主张双倍赔偿;同时立足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以第三人代被告垫付拆迁补偿款为事实基础搭建返还请求逻辑,规避合同一旦无效则全部诉求落空的风险;
3.拆解付款凭证,击破 “款项未入被告账户不予返还” 抗辩:梳理拆迁协议、收款收据、被告加盖公章的 “同意支付” 批注,证实案涉补偿款虽直接交付拆迁户,但性质属于代被告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负有返还该笔垫付款的义务;
4.锁定利息起算节点,争取法定资金占用利息:精准锁定垫付款实际发生时间,依据司法解释区分新旧利率分界节点,向法庭阐明资金占用实际损失,促使法院支持自垫款发生当日起计收利息,弥补当事人资金长期被占用的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参与旧城改造、地产委托出资、合作开发类项目,项目停滞、手续缺失,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风险,自身垫付拆迁补偿款、工程款、项目各类资金需要追回;
2.受让合同项下权利/整体权利义务转让,相对方以“文件仅有捺印无签字、原合同本身无效”为由拒绝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
3.代义务主体向第三方直接垫付大额款项,资金不经过相对方对公账户,事后对方拒返还垫付款;
4.合作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纠结应当选择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不清楚违约金、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