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非机动车十级伤残索赔,常州丁冰倩律师二审守住一审22万余元赔付
一、案件简介
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X委托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代理诉讼。20XX年X月XX日夜间X时许,上诉人BX驾驶小型轿车右转,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AX发生碰撞,造成A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B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AX(非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AX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AX此前就本次事故前期医疗费等已经提起过一次诉讼并获赔,本次诉讼主张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300万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合同约定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部分费用需要由侵权司机BX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核算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2万余元,BX个人承担医保外用药5千余元。B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丁冰倩律师作为AX二审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张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合理,请求二审维持原判。BX上诉核心两点:①认为AX夜间骑电动车未开灯,自身过错更大,不应当承担80%赔偿比例;②主张医保外用药5千余元,应当再扣减AX自身30%的责任,该笔钱不应全部由BX承担。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也同步提出抗辩,质疑AX伤残等级、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次责,可减轻机动车一方20%-30%责任,一审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BX承担80%责任,符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医保外用药总额6千余元,按80%责任比例计算得出BX承担5千余元,计算方式合法,BX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AX22万余元;
BX个人赔偿AX医保外用药5千余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XX元,由AX负担X元,BX负担X元,保险公司负担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BX承担,BX预交X元,剩余X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机动车撞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丁冰倩律师在案件中固定劳动关系证据、运输行业误工标准、伤残鉴定、被扶养人身份材料,一审成功争取到较高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阶段,面对肇事司机试图推翻责任比例、拒绝承担医保外用药的上诉,提交书面答辩,守住一审全部胜诉成果,二审维持全部赔偿金额,避免当事人拿到的赔偿款缩水。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遇到下面情形,可联系江苏常州丁冰倩律师: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伤者构成伤残,肇事司机、保险公司拒赔、压低误工费、不认可伤残等级;
2、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主张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要求伤者自行承担;
3、事故分两次起诉,前期医疗费已经诉讼,后续伤残、三期损失二次起诉索赔;
4、肇事司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试图降低责任比例、减少赔偿金额,需要二审应诉;
5、伤者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调取、固定劳动关系证据,按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
6、交通事故案件,需要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赔偿。
常州丁冰倩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索赔案件,可协助伤残鉴定、证据整理、核算赔偿明细,一审、二审全程代理,应对保险公司、肇事方各类减赔抗辩,帮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足额赔偿。
六、总结
本案是典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纠纷。肇事司机B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试图推翻责任比例,不想承担医保外用药。丁冰倩律师二审书面答辩,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上诉,一审全部赔偿金额得以保留,当事人拿到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