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工资流水的个体经营者遇车祸,常州丁冰倩律师代理,成功拿到八万余元赔偿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AX委托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代理本案。20XX年X月X日,A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江阴某街道,与B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A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A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BX承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BX名下,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AX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无锡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AX右肩部损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AX垫付鉴定费XXX元。AX事故前与配偶共同家庭经营宾馆,因受伤无法参与经营,宾馆只能聘请员工代为打理,产生用工成本。AX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提出异议,BX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电瓶车损失XX元。丁冰倩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宾馆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证明伤残损失以及因受伤导致家庭经营宾馆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核定AX全部损失合计8万余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丁冰倩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成功认定右肩损伤十级伤残。围绕AX家庭共同经营宾馆的事实,提交营业执照、工资发放凭证,证明伤者在事故前参与宾馆经营,受伤后需要聘请人员替代其工作,以此佐证相关损失。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的异议逐项举证答辩,厘清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证据,核定损失并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AX总损失8万余元。
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BX赔偿XX元(电动车损失);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驳回AX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由AX负担X元,BX负担X元,保险公司负担X元。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可15日内上诉至无锡中院。
四、律师价值
丁冰倩律师协助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成功认定右肩十级伤残。针对家庭个体经营的伤者,收集宾馆经营、雇工支出证据,证明伤者具备劳动价值,争取对应赔偿项目。在伤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顺利推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帮助当事人拿到八万余元赔偿款。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丁冰倩律师
1、交通事故造成肩袖、肩关节损伤,关节活动受限,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争取十级伤残赔偿;
2、伤者为家庭经营个体户、宾馆、小店经营者,没有固定工资流水,保险公司以无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为由拒赔误工费;
3、伤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负次要责任,需要合理划分赔偿比例,利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最大化赔偿;
4、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金额提出异议,需要庭审举证质证,维护伤者损失;
5、交通事故产生鉴定费,保险公司拒绝承担鉴定费,需要争取由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
6、对方车主自愿承担车辆财产损失,需要在诉讼中固定该承诺,落实车损赔付;
7、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审诉讼,协助整理病历材料、申请司法鉴定、组织全套证据、出庭代理。
常州丁冰倩律师深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办案多年,可针对肩关节伤残鉴定、个体家庭经营伤者误工费举证、主次责任赔偿划分、交强险优先赔付、鉴定费承担争议等案件,提供病历整理、司法鉴定申请、损失核算、证据组织、一审庭审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专业应对保险公司各类减赔抗辩,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争取足额赔偿。
六、总结
本案是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伤者主责的交通事故案件。伤者为家庭宾馆经营者,受伤后无法参与经营,存在特殊的误工损失举证难点。丁冰倩律师成功完成伤残鉴定,固定十级伤残结论,提交家庭经营与雇工支出证据支撑损失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全部核心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优先赔付,当事人顺利拿到8万余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