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于2023年7月入职某学校担任数学教师等职务,双方约定年薪36万元。2024年7月杨X办理离职。杨X主张某学校自2024年3月起擅自将年薪按28万元计算,扣发部分报酬。杨X多次交涉无果,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超龄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杨X一审诉请某学校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3.2万余元、资金占用费及经济补偿金3万元。杨X提交了工资单、某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核算某学校欠付劳务报酬2.9万余元,支持资金占用费,但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学校应否向杨X补发相关的劳务报酬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某学校上诉主张已足额支付报酬,年薪总额超出约定,不存在克扣;杨X辩称某学校擅自调整年薪,未提供劳动合同及薪资调整补充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二审中,某学校提交《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双方有约定;杨X则提交同批次教师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等,拟证明合同末页“年收入为综合收入”的手写内容系某学校为拒付扣发工资而后补。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学校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年收入为综合收入”的手写内容仅有学校盖章,无杨X签字确认,学校未能举证说明手写人及补充原因,亦未证明双方就薪资调整达成合意。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某学校工作人员未否认扣发事实,且确认了应补金额,证实欠付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某学校作为支付义务主体,未能举证证明薪资拆分或调整已征得杨X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