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4日下午,原告雷X与被告罗XX在某中学教室内打扫卫生时发生口角纠纷。随后,罗XX使用拳头殴打雷X头部,被师生分开后,罗XX又拿起手边的书本扔向雷X,其中一本书砸中雷X致其头部受伤。事发后,雷X在法定代理人雷X甲、刘XX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前往某市某区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头部损伤。公安机关随后对罗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未果。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前期已支付医疗费两千七百余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雷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上。被告罗XX辩称,事发后其监护人郑XX已多次陪同雷X前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听力、视力、脑部CT及核磁共振等,结果均显示正常,被告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且已悉数支付前期医疗费。被告认为,原告在事发后一个多月内进行的多次检查均属重复性检查,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此外,被告指出,原告病历未显示需要补充营养,且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告已诚恳道歉并受到行政处罚,故原告诉请的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XX殴打原告致其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病历、票据及实际情况,核定原告医疗费(扣除已支付部分)、交通费及营养费合计三千三百余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提供具体证据且未构成伤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X三千三百余元,若其个人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罗X丁、郑XX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