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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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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赫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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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遇到不动产登记被更正、被撤销、收到自然资源局函件但未送达,应尽早让律师看文书、权籍调查表、老土地证、信访材料和送达记录。行政登记案讲究“程序+公示+实体权属”分流,越晚介入,证据越容易被对方固定。

案件详情

孙赫律师行政登记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撤销函未送达确认违法不撤销二审胜诉第三人代理自然资源局程序轻微违法起诉条件

摘要:某某某(化名)诉某某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案,争议指向“733号更正登记决定”及“954号撤销函”。孙赫律师代理原审第三人某XX、某某乙(化名),一审主张撤销函虽存在未向原告送达的程序问题,但自我纠错方向正当、登记效力应稳定;一审法院确认954号函违法但不予撤销,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原告上诉后,孙赫律师继续二审出庭,围绕权籍调查、首次登记抗辩、起诉期限、程序瑕疵不实质影响原告权利等发表意见。二审认为733号更正存在程序不当、954号自我纠错无不当,未书面送达属程序不当但原告已知内容并起诉、权利未受实际影响,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行政登记被诉、第三人如何稳登记”具有检索价值。

一、案件标签

行政登记、不动产登记被更正怎么办、自然资源局撤销函未送达、行政登记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二审胜诉、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更正登记程序违法、起诉期限6个月、权籍调查表证据等。

二、案情简介(当事人均化名)

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原涉及已故登记人某XX。某某自然资源局根据信访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调查笔录,作出733号《更正登记决定书》,将原本登记在某XX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宗地更正至原告某某某名下。原审第三人某XX、某某乙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自然资源局认为733号更正决定缺失注销、听证、调查等必要程序,自行作出954号《撤销函》,撤销733号决定,恢复某XX名下不动产权证登记效力。但954号函仅口头告知原告某某某,未向其书面送达。某某某起诉要求撤销954号函;一审未支持撤销,确认954号函违法但不予撤销,并驳回其其他请求。某某某不服上诉。

三、为什么这类行政登记第三人案件难赢

第一,行政登记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权属双重问题。原告常把“未送达、未听证”升级为撤销整个行政行为,又把“永久基本农田、初始登记实体违法”带入诉讼,代理人必须分层答辩。

第二,第三人要同时防两条线:一条是撤销函被撤、导致原更正恢复;另一条是首次登记、实体权属被一并审查。行政登记案中,首次登记与后续登记受理规则、第三人通知规则差异较大。

第三,程序违法不当然等于撤销。未送达、未告知救济权利可能构成程序问题,但是否“轻微”、是否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需要结合知晓情况、文书效力、登记现状举证。

第四,二审补证与质证压力大。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提交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档案,也可能要求原告提交老土地证、房权证。第三人要对每一份证据作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反驳,否则登记基础会被翻动。

四、孙赫律师的代理工作与努力

1. 一级阅卷与答辩定位

接收委托后,孙赫律师先按“守登记效力、降撤销风险”定位:不回避954号函未送达,但把核心放在“自我纠错正当性+原告已知内容+撤销无实际意义/不产生实际影响”。避免与行政机关硬吵,也不让第三人被动承担程序全责。

2. 两审连续出庭,统一代理逻辑

一审提出:733号更正向第三人未作充分调查、陈述申辩保障不足,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具有纠错基础;954号虽未向原告书面送达,但已向第三人有效送达、登记恢复客观完成;如撤销954号,原违法更正反而可能复活,无益于各方。一审采纳“确认违法、不予撤销”路径。

二审继续代理,针对上诉理由逐条回应:954号是独立撤销函,但其目的是废止此前的733号更正;是否“偷换标的”要看法律效果与已发生效力;原告已知函件内容并起诉,书面送达缺失未造成实际权利损害,符合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而不撤销的处理方向。

3. 证据质证:权籍调查与老证对抗

二审中,自然资源局提交北X某嘎查不动产调查图、权籍调查表,证明案涉不动产权利调查指向某XX。孙赫律师质证认可该组证据,用于说明无完整“首次转移登记—后续转移登记”链条,原告仅诉954号不当然不合受理条件。

原告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权证存根、申报表等,主张其老房与案涉地块同一。孙赫律师提出:老证无电子及纸质登记档案对应、无面积图号地号、附图无四至;房权证存根可证明曾有其房屋,但不足以证明与案涉现登记宗地同一。法院最终未采纳该集体土地证,其它老材料仅作曾有权属背景,不认定同地块。

4. 程序抗辩:首次登记、起诉期限

孙赫律师提出,原告未诉所谓首次登记仅诉后续撤销函,参照房屋登记案件规则应审查受理条件;同时结合733号送达、拟更正公告、信访转交时间,论证若按知道行政行为起算,起诉期限可能届满。二审法院查明仅作发证前置调查、无首次转移及后续转移登记,不适用房屋登记规定第五条第三款;954号作出至一审起诉未超6个月,故程序抗辩未获支持,但已将“滥诉、重复拉登记”的风险向法庭固定。

5. 实体边界把控

原告在二审试图扩大审查“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违法登记为宅基地”。孙赫律师配合行政机关说明:被诉标的是954号撤销函的合法性,地类、永久农田、初始实体违法可另循更正、异议或民事权属途径;行政登记仅具公示效力,不因本案判决直接确认真实物权。避免第三人被拖入实体确权泥沼。

五、法院裁判要点

  • 733号更正登记:自然资源局未充分调查、未保障第三人陈述申辩即更正至原告名下,二审认定明显不当。
  • 954号撤销函:发现733号缺注销、听证、调查必要程序后自我纠错,二审认定并无不当。
  • 送达问题:954号仅口头告知原告、未书面送达,程序不当;但原告已知内容并起诉,对其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参照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规则处理。[3]
  • 起诉条件:仅作权籍调查、无首次转移及后续转移登记的,不适用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三款;954号至一审起诉未超6个月。
  •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确认954号函违法、不予撤销、驳回原告其他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六、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

第三人最担心的“登记被再翻回原告名下”未发生:一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二审维持,954号纠错效力与恢复后的登记状态未被推翻。虽然判决写“确认违法”,但法律效果不是撤销954号,也不是恢复733号更正;既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效力在行政登记层面保持稳定。

另外,程序违法被确认,可倒逼行政机关后续纠错更规范;实体地类、永久农田、真实权属不属本案终局确权,第三人可另走更正、异议或民事途径,不必在行政诉讼里一次性背下所有实体争议。

七、FAQ:当事人常搜问题

问:自然资源局撤销更正登记函但未送达我,我能要求撤销该函吗?
答:未送达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但若你已知函件内容、函件已向第三人送达并产生登记恢复效果,法院可能认定程序轻微、对你权利无实际影响,判确认违法而不撤销。
问:行政登记第三人为什么要请律师?
答:第三人要同时防“原登记被恢复”“程序瑕疵扩大为全案撤销”“实体权属被提前审查”。律师可做权籍证据质证、程序受理抗辩、自我纠错正当性论证,降低登记被推翻风险。
问:只诉后续撤销函、不诉首次登记,法院会受理吗?
答:不一定。房屋多次转移登记案件有专门规则;若仅作权籍调查、无首次及后续转移登记,不能简单套用“未诉首次不予受理”。本案二审即按调查前置而非首次转移处理。
问: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是不是第三人输了?
答:不是。对第三人而言,若目标是维持恢复后的登记、阻止原更正恢复,确认违法不撤销通常优于直接撤销;法院不撤销,纠错函与现登记效力继续存在。

八、律师提示

遇到不动产登记被更正、被撤销、收到自然资源局函件但未送达,应尽早让律师看733号、954号类文书、权籍调查表、老土地证、信访材料和送达记录。行政登记案讲究“程序+公示+实体权属”分流,越晚介入,证据越容易被对方固定。

案例整理:孙赫律师、。文书依据: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要旨改编,当事人均化名,仅作普法检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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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赫律师,内蒙古秉听律所主任,本科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在电商领域,长期担任快手平台多名5000万年销量级别主播的税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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