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丁X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22日,二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44.07平方米,总价款775.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取得初始登记并办理转移登记文书,逾期按日支付万分之0.2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388.8万余元,并通过某银行按揭贷款387万余元支付至被告账户。因被告未按约交房及办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9万余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19.3万余元。被告辩称房屋尚未竣工,资金缺口1亿元,逾期交房违约金无法计算具体金额。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与期限;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付清全款,被告未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标准合理,予以支持。计算起点应扣除疫情期间72天,自2018年11月11日起算;止点计算至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并通知收房之日,或实际收房之日。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因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办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对该项诉请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收房后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丁X乙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75.8万余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达到交付条件并通知收房之日止,若期间实际收房则计算至实际收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1.5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