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于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施工员,双方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3万元。2023年8月,王XX参与的正安项目完工。此后,某公司未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2026年7月,王XX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迫解除,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6年6月期间拖欠工资43.4万元、加班及未休年假工资1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7.7万元。某公司委托吴子卿律师代理本案。吴律师经详细阅卷与调查,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首先,王XX系案外人李XX基于合作关系安排至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其次,五年期合同仅为满足招投标资质制作的入库文件;再次,项目完工后公司彻底停工停产,客观上不具备按原标准支付薪酬的能力,仅应支付基本生活费;最后,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准确存续期间;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四、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庭重点审查了项目完工后王XX的实际工作状态、待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等关键法律问题。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21年4月至2026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拖欠工资,仲裁庭采纳了吴律师关于分阶段认定工资标准的意见,将欠薪期间划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完工后从事零星工作期间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9.5万余元;完全待岗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5万余元;出具新任命书后按原标准计算7.8万元,扣除已发八千元,合计19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为4.1万余元。关于加班费,因王XX举证不能予以驳回;未休年假工资支持四千余元。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23万余元。吴律师的抗辩意见被仲裁庭大部分采纳,成功为公司大幅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