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薛X原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上市时,马X因不具备持股条件,将其持有的12万余股原始股及后续分红股交由薛X代持。2018年至2020年期间,马X委托薛X多次出售股票。2020年11月9日,马X委托薛X出售7万余股分红股。因分红股出售需以原始股出售完毕为前提,薛X以出售同等数量原始股的方式完成委托,实际售出后被扣除税费等18万余元。次日,薛X将实得金额89万余元支付给马X。同日,薛X向马X出具《欠条》(标题误写为“久条”),确认欠付马X出售红股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18万余元。此后马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吴子卿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X支付欠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
【争议焦点】
1. 案涉《欠条》的真实性及效力。薛X辩称《欠条》非其出具,存在书写错误且基础事实不存在,实际扣税金额与《欠条》不符,拒绝支付。
2. 诉讼时效问题。薛X主张马X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3. 委托关系及税费承担。薛X主张双方为无偿委托代持关系,其已妥善完成委托事务并交付全部余款,原告作为最终受益人应自行承担税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马X提交的《委托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薛X虽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欠条》真实有效。薛X自愿将售卖分红股被扣个税作为欠款,且实际扣税金额高于《欠条》约定金额,故支持马X要求支付18万余元欠款的诉求。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关于诉讼时效,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马X可在最长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最终判决:薛X支付马X欠款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马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