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子卿律师代理郑X劳动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吴子卿律师 在线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吴子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的辞退,吴律师精准切入“培训实质性”与“考核合理性”两大核心,通过剖析对方证据链条的断裂,指出其“以考代培”、缩短考核周期等程序瑕疵。庭审中,吴律师逻辑严密、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4.5万余元的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郑X于2021年2月入职原告某公司,担任水滴筹事业部筹款顾问,约定月基本工资三千余元,月度绩效奖金三千余元。2024年2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7年1月。2024年7月至10月,某公司以郑X连续数月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业绩呈下滑趋势为由,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其进行线上和线下培训帮扶。某公司安排郑X在特定平台学习相关课程,并在培训期间同步设定业绩考核目标。因郑X在两个周期的考核期间有效发起目标均为零,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郑X不胜任工作、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1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郑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吴子卿律师接受郑X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以郑X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主张,郑X屡次未完成既定业绩目标,经两次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吴子卿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X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原因,其所谓的“培训”仅要求郑X自行观看视频课件,未进行实质性的线下指导,无法反映培训具有针对性。其次,某公司将业绩考核与培训同时进行,要求郑X在学习过程中同步完成正常状态下尚不能完成的业绩任务,无疑加大了考核难度,削弱了培训效果。最后,郑X自入职以来已工作三年多并续签合同,具备工作的基本条件,某公司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周期均较短,短时间内的业绩结果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认定郑X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吴子卿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培训方式,但用人单位应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具体表现安排针对性培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载明郑X不能胜任的具体原因,其进行的线上培训仅为自行学习课件,且第二阶段培训尚未完成考试,不能证实进行了实质性培训。同时,业绩考核与培训同时进行加大了郑X完成目标的难度。郑X在公司工作三年并续签合同,具备工作的基本条件,短时间内的业绩完成情况具有偶然性,无法认定其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支付经济赔偿金4.5万余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吴子卿律师
吴子卿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子卿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9
吴子卿律师
15201202****4495 执业认证
  •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诉讼仲裁
  • 贵阳
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取得法学和金融学双学位,具有多年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经验,现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曾...
  • 177 8500 07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