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郑X于2021年2月入职原告某公司,担任水滴筹事业部筹款顾问,约定月基本工资三千余元,月度绩效奖金三千余元。2024年2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7年1月。2024年7月至10月,某公司以郑X连续数月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业绩呈下滑趋势为由,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其进行线上和线下培训帮扶。某公司安排郑X在特定平台学习相关课程,并在培训期间同步设定业绩考核目标。因郑X在两个周期的考核期间有效发起目标均为零,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郑X不胜任工作、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1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郑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吴子卿律师接受郑X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以郑X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主张,郑X屡次未完成既定业绩目标,经两次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吴子卿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X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原因,其所谓的“培训”仅要求郑X自行观看视频课件,未进行实质性的线下指导,无法反映培训具有针对性。其次,某公司将业绩考核与培训同时进行,要求郑X在学习过程中同步完成正常状态下尚不能完成的业绩任务,无疑加大了考核难度,削弱了培训效果。最后,郑X自入职以来已工作三年多并续签合同,具备工作的基本条件,某公司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周期均较短,短时间内的业绩结果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认定郑X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吴子卿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培训方式,但用人单位应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具体表现安排针对性培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载明郑X不能胜任的具体原因,其进行的线上培训仅为自行学习课件,且第二阶段培训尚未完成考试,不能证实进行了实质性培训。同时,业绩考核与培训同时进行加大了郑X完成目标的难度。郑X在公司工作三年并续签合同,具备工作的基本条件,短时间内的业绩完成情况具有偶然性,无法认定其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支付经济赔偿金4.5万余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