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潘X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刘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潘X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XX负主责,刘X负次责。潘XX家属曾某、潘XX、潘XX向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开阳XX公司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定刘X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开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开阳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机动车之间次责比例应为30%,并对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餐饮费及交强险剩余限额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商业三者险中次责方的赔偿比例应认定为30%还是40%;二是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餐饮费及交强险赔付限额的认定是否合法合理。吴子卿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指出,刘X在限速40km/h路段超速50%以上,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其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一审认定40%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受害人死亡时未满69周岁,死亡赔偿金按12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餐饮费属于因侵权产生的必要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综合本案情况酌定上诉人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主张的交通费及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上诉人已先行赔付部分丧葬费,该限额仅余13万余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某保险公司开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9万余元。吴子卿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