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信息公司与某通信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实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信息公司承建某办公楼项目综合布线及装修工程,合同总价1051万余元。某通信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某信息公司。施工期间,某信息公司主张存在增量工程,要求增加费用。工程完工后,某信息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增量清单费用共计1381万余元,某通信建设公司已支付572万余元。某信息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808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判令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739万余元及利息。某通信建设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某通信建设公司未经同意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扣除质保金后改判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425万余元及利息。某通信建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委托吴子卿律师向某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如何确定,即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还是按最终审计结算金额计算;二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某通信建设公司主张,案涉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且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需完成整体竣工结算审定后方能支付剩余价款,故应按结算审定结论确定金额,利息应自结算审定完成之日起算。某信息公司则主张合同为固定总价,审计结果对其无约束力,利息应自初验合格起算。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按审定金额同比例调整后支付。案涉项目已于2024年3月投入使用,且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已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审定金额为9746万余元。据此,某信息公司审计后的工程款最终金额为930万余元,审减120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质保金后,某通信建设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311万余元。关于利息,因项目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付款条件至此成就,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4年3月28日起算。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大幅核减了某信息公司的诉请金额,某通信建设公司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