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通信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实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某办公楼项目综合布线及装修等工程,合同总价变更为1051万余元。施工完成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诉请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08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并要求某大数据公司、某数字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某通信建设公司抗辩称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因违法分包无效,且部分增量清单未经其确认,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739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某通信建设公司不服,委托吴子卿律师等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部分增量项目未纳入最终审计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是两份未经某通信建设公司签字盖章的增量清单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三是案涉项目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某大数据公司等原审被告是否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增量清单及验收单真实有效,付款条件已成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包含设备及安装施工,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定性有误予以纠正。某通信建设公司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关于增量清单,因仅有发包人确认,某通信建设公司未参与且未纳入审计范围,对其无约束力,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另行主张。因工程已投入使用,付款条件成就,某信息技术公司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变更某通信建设公司支付某信息技术公司款项425万余元及利息,维持律师费判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