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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石生全律师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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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生全律师 在线
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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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罪名虽成立,律师仍争到自首,促使量刑建议下调,最终缓刑、不坐牢;并指导退赃缴罚金,落实认罪认罚。虽留案底,但保住自由,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中已是难得的好结果。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本案为介绍卖淫刑事案件,被告人甲委托石生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甲与未成年人乙(15 周岁)存在借贷关系,乙提出希望甲为其介绍嫖客,用卖淫所得归还借款并支付每次 100 元介绍费,甲应允。甲通过社交软件物色嫖客,先后 2 次介绍乙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合计收取介绍费 200 元。

公诉机关广元市某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甲提起公诉,最初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涉及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据司法解释,该情形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情形,本身量刑具备一定压力。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告人甲委托后,石生全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全案时间线、到案过程、讯问笔录、书证材料。

针对到案经过重点研判:区分传唤询问、刑事立案前后不同阶段的到案行为,调取打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提出核心辩护观点:甲构成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当中完整提交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判决结果

广元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采纳自首情节,将量刑建议从一年六个月调整为一年;法院采纳辩护人自首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

虽然本案被告人罪名成立、最终被定罪,但辩护取得关键成果:成功争取自首情节被法院认定,促使公诉方下调量刑建议,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不利案件背景下,成功争取缓刑结果,避免当事人实际收监服刑;同时推动当事人完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完整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人身自由层面的惩罚后果。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特殊人员的此类刑事案件;

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对于是否能够认定自首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希望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结果的刑事辩护;

已经认罪,但是控方初始量刑偏重,需要律师梳理证据、争取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

服务指引

当事人被传唤、电话通知到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留存、固定到案过程相关客观证据(交通记录、通讯记录等),为自首认定打好基础;

刑事案件尽早对接律师,梳理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从宽量刑情节,规范开展认罪认罚;

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愿意认罪,依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甄别可争取的法定从轻情节,不能直接放弃辩护;

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罪名,案件量刑压力大,应当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挖掘案件有利点。

 

总结

本案是典型认罪案件有效辩护案例。被告人甲确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案件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加重入罪情节,辩护空间有限。石生全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抓住 “自首认定” 这一核心辩点,结合客观书证还原到案事实,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信。本案说明:刑事案件即便当事人认罪,不等于不需要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挖掘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推动量刑建议调整,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实现不实际羁押的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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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生全律师 | 专职律师 中共党员 法学本科学历,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实战经验扎实、办案思路严谨,是一位兼具党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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