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为介绍卖淫刑事案件,被告人甲委托石生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甲与未成年人乙(15 周岁)存在借贷关系,乙提出希望甲为其介绍嫖客,用卖淫所得归还借款并支付每次 100 元介绍费,甲应允。甲通过社交软件物色嫖客,先后 2 次介绍乙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合计收取介绍费 200 元。
公诉机关广元市某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甲提起公诉,最初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涉及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据司法解释,该情形属于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情形,本身量刑具备一定压力。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告人甲委托后,石生全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全案时间线、到案过程、讯问笔录、书证材料。
针对到案经过重点研判:区分传唤询问、刑事立案前后不同阶段的到案行为,调取打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提出核心辩护观点:甲构成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当中完整提交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判决结果
广元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采纳自首情节,将量刑建议从一年六个月调整为一年;法院采纳辩护人自首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
虽然本案被告人罪名成立、最终被定罪,但辩护取得关键成果:成功争取自首情节被法院认定,促使公诉方下调量刑建议,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不利案件背景下,成功争取缓刑结果,避免当事人实际收监服刑;同时推动当事人完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完整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人身自由层面的惩罚后果。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特殊人员的此类刑事案件;
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对于是否能够认定自首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希望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结果的刑事辩护;
已经认罪,但是控方初始量刑偏重,需要律师梳理证据、争取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
服务指引
当事人被传唤、电话通知到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留存、固定到案过程相关客观证据(交通记录、通讯记录等),为自首认定打好基础;
刑事案件尽早对接律师,梳理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从宽量刑情节,规范开展认罪认罚;
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愿意认罪,依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甄别可争取的法定从轻情节,不能直接放弃辩护;
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罪名,案件量刑压力大,应当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挖掘案件有利点。
总结
本案是典型认罪案件有效辩护案例。被告人甲确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案件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加重入罪情节,辩护空间有限。石生全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抓住 “自首认定” 这一核心辩点,结合客观书证还原到案事实,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信。本案说明:刑事案件即便当事人认罪,不等于不需要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挖掘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推动量刑建议调整,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实现不实际羁押的缓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