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二、案件背景
本案系 “实物跑分” 模式的涉洗钱类刑事案件,境外诈骗团伙将诈骗资金交由国内人员,通过购买劳力士手表、音响设备等实物,再变卖变现回流资金,以此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 本案多名被告人分工参与接单、联系采购、提货运输、介绍人员、变卖赃物等环节,涉案总金额高达 89 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 “情节严重” 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对各被告人出具量刑建议。 覃程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何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何X受他人雇请,参与赃物提货、跨区域运输环节,获利仅 500 元。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何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核心案件争议
1.“实物跑分” 模式下,受雇仅参与提货运输、获利极少的人员,应当如何认定地位作用,能否认定从犯;
2.涉案金额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是否有条件适用缓刑;
3.获利数额小、未参与上游接单以及后续销赃 “黑吃黑” 环节,量刑上如何体现;
4.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对最终量刑的影响。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何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罚金已预缴);
2.何X退缴的违法所得 5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四、覃程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厘清全案分工地位,论证当事人属于地位次要的从犯
梳理全案事实,区分主犯的接单策划,与何X仅受雇从事提货、运输的行为。向法庭说明当事人没有参与犯罪谋划,只是听从他人安排,在整个实物跑分链条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2. 突出当事人获利微薄,未参与后续销赃冲突环节
向法庭阐明,何X仅获取 500 元报酬,获利极低;其完成运输交付之后,对于后续设备被扣留、私下转卖等 “黑吃黑” 环节完全没有参与,该部分加重后果不应归责于当事人。
3. 落实全部从轻量刑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梳理当事人全部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前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请求法庭综合予以从宽处理。
4. 针对 “情节严重” 情形,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本案涉案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 标准,量刑档原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律师结合从犯减轻处罚、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论证减轻处罚之后,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四项法定条件,请求宣告缓刑。
5. 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
通过质证、法庭辩论,完整提交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从犯、初犯、获利少等辩护观点,对何X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实现辩护目标。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实物跑分、资金跑分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
2.受雇参与犯罪,仅从事运输、提货、中转,获利很少;
3.涉案金额达到 “情节严重”,希望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4.当事人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
5.共同犯罪案件,需要争取认定从犯地位,降低量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可委托覃程律师辩护。跑分类案件,即使金额达到情节严重,若当事人属于从犯、获利较小、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仍有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空间。律师会梳理全案分工,区分主从地位,把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充分运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刑事诉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