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日,被告钟X驾驶某AXX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某市某区某小区路段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到行人原告梁XX,致其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钟X负主要责任,梁XX负次要责任。梁X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60天,经鉴定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公司某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梁XX上有老下有小,因本次事故遭受巨大身心创伤及经济损失,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特别是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系数的计算标准;二、被告某公司某区支公司是否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抗辩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要求按15%核减,原告方X主张该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临床用药无法干预;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顺序及各被告的具体赔偿责任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条款一致性、原告拒绝投保附加险及非医保用药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对其核减医疗费的抗辩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参照相关标准,核定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万余元。因原告与侵权人钟X、某公司已就超出保险理赔部分达成调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某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1万余元(含已垫付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