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21日,周X甲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从某县某镇驶往某县城方向,途经某县某镇某村某组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鄢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鄢X受伤。事发后,鄢X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右肩关节半脱位等,共计支付医疗费3.4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周X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鄢X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鄢X损伤致残评定为十级伤残。周X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鄢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甲赔偿各项损失18.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鄢X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医疗费以实际发票为准,不认可年满70岁伤者的误工费,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提出异议,并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周X甲辩称其已垫付三千五百元,要求予以扣除。法院需依法核实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误工费计算标准、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以及各项费用的合理金额,并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及统计数据,法院核定鄢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3万余元。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鄢X合计10.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周X甲赔偿鄢X鉴定费一千八百余元(扣除已垫付的三千五百元后,鄢X需返还周X甲一千六百余元);驳回鄢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