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19日,被害人郭X与煤炭经销商李X达成协议,约定以每吨五百余元的价格购买热量为四千余大卡的面煤六百余吨。次日,李X以每吨五百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X购买同等规格和数量的面煤。杨X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吨十余元的低价购入“煤矸石”冒充高热量面煤,并安排他人将手写的过磅单发送给李X。李X陆续向杨X支付货款共计35万余元。杨X在收到货款后,将“煤矸石”运至郭X处交付。2023年2月,杨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某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体数额认定与量刑情节适用两个方面。在实体辩护层面,辩护人提出涉案诈骗数额不应简单认定为35万余元,主张中间商李X的获利、杨X支付的11万余元运费以及出售的煤矸石混合物价值七千余元应当在指控数额中予以扣减。在量刑层面,焦点在于杨X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及酌定条件,包括其认罪认罚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程度,以及其作为初犯、偶犯且需独自照顾年迈父亲及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实际情况。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数额扣减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指控数额系实际骗取的货款,不包含中间商获利,运费及煤矸石价值属于诈骗成本,损失应由杨X承担,故不予采纳。然而,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量。法院认为,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审理期间其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9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某法院判决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杨X退赔被害人郭X经济损失1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