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某门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某乙撞倒,导致某乙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甲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其父母到场。其父某丙到达现场后,向交通警察谎称自己是肇事驾驶员,某甲及其母某丁则留在现场或随车前往医院。2021年4月13日,某甲经某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某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接受委托,依法担任某甲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适用。首先,关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某甲父亲某丙顶包的行为,导致公诉机关指控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辩护人主张X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最后,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鉴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同时,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3.6万元并取得谅解,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对某甲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李勇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成功实现了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