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建材公司长期向被告XX园林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XX园林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XX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园林公司及宗XX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5.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及被告XX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宗XX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供货凭证、对账记录及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的事实。其次,关于欠款金额及利息的认定。原告主张的5.1万余元货款有相应证据支持,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于宗XX的责任承担问题。宗XX虽为XX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在无证据证明宗XX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其个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上述焦点,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XX园林公司于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每月30日前向原告XX建材公司支付0.5万元货款,剩余2.4万余元货款于2025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XX园林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XX建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原告XX建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