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担保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焦X、邹X、某开发公司、某实业公司、包X、史X诉至法院。2017年至2019年间,焦X多次向某银行申请借款,单笔金额69.5万元,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约定焦X按年5%标准交纳担保费。2019年,焦X再次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某开发公司在共同借款人处签章确认。包X、史X、某开发公司及某实业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并出具《保证函》,自愿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反担保。后因焦X违约,原告自2017年起陆续代偿借款本息共计11.6万余元。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要求各被告支付代偿款、担保费及违约金,但各被告拒不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以及各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六名被告共同抗辩称,原告权利受损之日至起诉时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同时主张原告未在反担保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此外,被告邹X提出其未在2019年借款合同的配偶签字栏签章,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则主张通过关联案件诉讼及财务对账等行为,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19年、2021年及2024年的关联案件中,多次向某开发公司、史X等人主张权利并进行账目核对,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故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反担保责任亦未超保证期间。某开发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邹X未在2019年合同中签字,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焦X、某开发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1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焦X、某开发公司支付担保费3.4万余元;三、被告包X、史X、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