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X与被告孙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2月28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孙XX。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田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若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孙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号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审理初期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争取女儿孙XX的抚养权,考虑到孩子尚处婴幼儿时期,且原告具备抚养条件,抚养权归属是双方协商的基础。二是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原告主张每月一千元,而被告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提出调整,双方需就最终金额及支付期限达成一致。三是探望权的行使及协助义务。被告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要求保障其对女儿的探望权,原告需明确协助义务。四是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最终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五千元。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XX起诉离婚,被告孙XX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孙XX由原告田XX抚养,被告孙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自2025年8月起支付至孙XX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对孙XX享有探望权,原告负有协助义务。待孙XX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孙XX于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田XX补偿款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