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张X驾驶电动观光车与赵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赵X受伤。交警认定张X负全责。肇事观光车产权属被告某公司,该车在某公司深圳XX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赵X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建议需一定误工、护理、营养期。赵X遂起诉张X、某公司及某公司深圳XX,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7万余元。某公司深圳XX辩称肇事车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险理赔范围,且存在免赔额。某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X有重大过失应担责。
【争议焦点】
1. 案涉电动观光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某公司深圳XX应否在非机动车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 赵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3. 张X履行职务行为致损,某公司与张X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应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保单亦载明车辆信息,某公司深圳XX应在保险限额内理赔。结合证据,法院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赵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扣除张X已垫付的六千余元,剩余损失为5.4万余元。按保险合同约定10%的绝对免赔率,某公司深圳XX应赔偿赵X4.8万余元。因张X系履行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保险免赔部分五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深圳XX赔偿赵X4.8万余元并返还张X垫付款,某公司赔偿赵X五千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