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25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C25型号混凝土共计23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批次混凝土总价款为6.3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3.3万余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3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工作人员刘XX通过微信与被告徐XX进行沟通联系。在2025年5月26日至28日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C25型号混凝土共计271.86方,每方价格为200余元,总价款合计6.3万余元。此后,被告于2025年5月29日及8月1日分两次共计支付2.9万余元(分别为1万元和1.9万余元)。原告对已收款项予以认可,确认尚欠3.3万余元未付。此外,在2025年5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徐XX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并承诺在下周三至周五前付款,即最迟于2025年6月4日前结清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特别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针对第一个焦点,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供货明细及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向被告实际供应混凝土及被告接受货物的事实。被告在微信中对应付货款金额的确认,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针对第二个焦点,被告在微信中承诺了明确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25年6月4日,但其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因此,被告不仅应当继续支付拖欠的3.3万余元货款,还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25年6月5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XX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徐XX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XX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3.3万余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5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余元,由被告徐XX承担。
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