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原告宋X委托被告史X乙代为购买极氪009汽车一辆,并按指示将购车款共计46.9万元转入史X乙实际控制的被告某公司对公账户。后因汽车销售方不接受对公账户转账,宋X直接将购车款转入销售方账户完成购车。因此,此前转入某公司的46.9万元并未实际用于购买案涉车辆。被告作为受托人及款项接收方,未能将款项用于委托事项,亦未及时退回,构成违约。2025年,宋X再次委托史X乙代为办理两辆车辆的车牌登记手续,并按指示向史X乙及被告李X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共计8.9万余元作为上牌费用。然而,史X乙未能完成车牌登记手续,亦未退还该笔费用。宋X认为三被告存在利益关联,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遂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当共同向原告返还未实际使用的购车款及未履行的上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其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但三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且拒不返还款项,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被告方则需对款项的性质、去向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进行抗辩。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欠款总额的确认、还款主体的确定、分期还款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展开了充分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宋X与三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三被告共同确认共计欠付原告款项56.7万余元,由被告史X乙承担清偿责任;二、史X乙自2026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直至款项付清,案涉纠纷就此了结;三、若史X乙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全部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三被告对全部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且三被告需额外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保全费三千余元,均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某法院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