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刘XX)与被告某饭庄(法定代表人:何XX)、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8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调料、食材,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至某饭庄。2024年8月至年底,被告共计订货1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6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接电话。原告遂委托李若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李若男律师协助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调解的顺利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二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三是被告目前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双方能否就货款的支付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对收到原告货物及欠付货款的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对具体欠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存在异议。双方主要围绕最终确认的欠款总额、分期还款的具体期限与金额,以及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进行多轮协商与博弈。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5年9月17日,被告某饭庄欠付原告某食品商行货款10.4万余元;二、上述货款,被告某饭庄于2025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8万元,于2025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1万元,于2025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1万元,于2026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四千余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合计两千余元,由被告某饭庄负担,于202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