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于2004年4月29日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女儿,长女李XX于2004年出生,次女李XX于2008年出生,小女李XX于2015年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矛盾频发。被告常X以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22年4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田XX离开家前往深圳务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李XX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若男律师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是婚生女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长期分居且矛盾不可调和,需审查双方感情现状及分居事实。第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育有三名女儿,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小女李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与承担。涉及位于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某号宅基地上建造的二层房屋及榨油坊的归属,以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借债务的认定与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在李若男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均同意离婚。二、婚生女李XX由原告李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田XX享有随时探望女儿李XX的权利,原告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四、位于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某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共二层)及在该房屋经营的榨油坊均归被告田XX所有。五、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承担。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XX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