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X与葡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即被告鞘XX。被告成年后常年在外地打工,未能对二原告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被告偶尔返乡时,不仅未给予二原告经济上的支持,反而时常向二原告索要钱财,致使二原告不堪其扰。此外,被告将其年仅五岁的儿子葡XX交由二原告代为照看,且长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2022年3月,原告葡某乙突发脑梗,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葡某乙又进行了长期的康复训练,但至今生活仍无法完全自理,日常起居均需依靠原告吴XX悉心照顾。目前,二原告均无固定收入来源,既要维持自身基本生活与医疗开销,又要承担抚养孙子葡XX的重任,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难。为此,二原告在李若男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葡某乙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即1.6万余元,自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一千六百元,自2019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葡XX的必要费用五百元直至被告亲自抚养,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当支付的赡养费及抚育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
原告方认为,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被告作为父亲,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二原告代为抚养葡XX多年,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及分担医疗费用。
被告鞘XX则辩称,其认可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愿意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及子女抚育费共计一千五百元。但被告强调,因其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额外费用确属无力支付。被告同时表示,庭前已与二原告进行过沟通,且已经支付了2024年3月份的相关费用。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总额与被告实际承受能力之间的差距。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特殊的家庭关系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为彻底化解家庭矛盾,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与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鞘XX自2024年3月份起,于每月的26日之前,向原告吴XX、葡某乙支付赡养费及葡XX的抚养费共计一千五百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鞘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