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姚XX系朋友关系。2022年11月22日,原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35万元。根据银行贷款流程要求,该笔贷款需先转入第三方账户。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银行操作下,将35万元贷款转入被告姚XX的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上述贷款转入被告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但被告仅分5次向原告转账共计22.8万元,剩余12.2万元至今未返还。同时,案涉35万元贷款的利息自2022年11月起均由原告独自向银行偿还,被告未承担任何利息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全额返还款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亦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返还剩余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委托转账及返还的合意,被告接收款项后未全额返还构成违约;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若有异议,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此外,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也是双方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XX于2027年8月15日之前共计偿还原告王XX10万元,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被告姚XX于2025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王XX2万元;被告姚XX自2026年1月起至2027年8月每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王XX四千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共计两千八百余元,由被告姚XX于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XX;
三、如被告姚XX未按上述约定任意一期足额履行,被告姚XX向原告王XX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王XX可就下余未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