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原告某演艺公司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签订《xxx音乐节XX执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执行“xxx音乐节XX搭建”工作。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合同签订当日支付80万元,搭建完成支付40万元,演出活动结束当日支付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XX搭建及演出执行工作。然而,被告未能按约足额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合同尾款70万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杨友良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尾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七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某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尾款的具体金额及事实认定;二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就款项支付期限及方式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以实质性化解纠纷。原告主张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则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希望能在付款期限上获得一定的宽限。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xxx音乐节XX执行合同》项下被告应付尾款总额为70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已支付的5万元,剩余未付本金为65万元。二、被告分四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65万元,分别于2026年7月31日前、2026年10月31日前、2027年1月31日前、2027年3月31日前各支付16.25万元。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即视为全部剩余债权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自2025年8月4日起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1万余元,减半收取五千余元,由被告承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