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被索7万高额劳务报酬|律师抗辩减付1万元,成功排除总包公司连带责任
案例专长:劳务合同纠纷、工程劳务欠款抗辩
判决时间:2026年09月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劳务接受方/实际施工人)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0000元。
一、案情内容
涉案为村镇宅基地改造建设项目,总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原告受我方当事人雇佣在工地担任放线技术人员。原告起诉主张双方约定年薪80000元,被告累计拖欠2023-2025年劳务工资合计70000元。原告提出,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全部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两方共同清偿70000元。
我方当事人对原告诉称的年薪标准、部分工作时长、欠付金额均不认可,自述2024年底已经退出整个工程项目,雇佣关系随之终止,仅认可尚欠20000元。案件最大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没有书面薪酬合同,工资标准、上班起止时间、已付款项全部依靠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欠条等碎片化证据。
接受委托后,律师完整归集全部微信、银行、现金付款凭证,逐笔统计已向原告支付的90000元劳务款项,核对每一笔转账对应的时间节点。庭审中重点抗辩:第一,原告主张的年薪8万没有书面证据支撑;第二,我方当事人2024年12月30日已经撤出项目,不应当承担2025年全部时段工资;第三,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对象限定为农民工,原告属于技术岗位人员,不属于受特殊保护的农民工,无权要求总包公司连带清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聊天记录解读存在巨大分歧,原告拿微信对话、欠条佐证7万的诉请,我方对证据证明目的进行区分质证,说明聊天记录不等于完整对账结算单。法院结合微信对话中被告确认的对账金额,认定欠付金额60000元,驳回剩余10000元;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不属于农民工,总包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既在证据不利情况下压缩了我方当事人债务本金,又避免第三方企业被卷入债务,消除后续追偿风险。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李楠律师
1.个人分包建筑工程,被雇员起诉主张虚高劳务报酬,无书面劳务合同,工资、务工时间双方各执一词;
2.雇员起诉同时把总包、分包XX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企业承担劳务报酬连带责任;
3.项目中途退场,雇员仍然主张退场之后时段劳务报酬;
4.只有微信转账、零散聊天记录,没有正式结算单的劳务欠款纠纷。
三、李楠律师服务内容
1.全面整理银行、微信、现金全部支付凭证,逐笔核算已经给付劳务报酬,梳理完整付款时间线;
2.梳理项目退场、雇佣关系终止时间节点,针对对方虚高的工资标准、虚假务工时长组织全套抗辩;
3.检索建设工程劳务相关司法解释,论证非农民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设企业追责;
4.针对原告提交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开展证据质证,区分“对话沟通”和“最终结算”法律意义;
5.法庭辩论,争取降低给付本金,剔除第三方主体连带责任,隔离委托人的衍生法律风险。
四、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典型工程类劳务纠纷,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事实高度依赖碎片化电子证据。原告起诉70000元本金,同时追加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全部诉请被支持,我方当事人不仅需要全额承担7万元债务,还会带来后续和总包单位的追偿诉讼,产生额外纠纷。
代理过程中,律师没有简单被动应诉,而是把几十笔转账流水完整梳理,还原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庭审抓住核心法律关键点:建筑领域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立法初衷是保护底层农民工工资,该保护不适用于技术岗位务工人员。针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欠条,律师区分证据效力,说明聊天记录中的沟通内容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认可7万元全部欠款。
虽然部分聊天记录对我方当事人存在一定不利,律师通过证据质证、法律适用辩论,成功将债务本金减少10000元,并且彻底免除建设企业的连带责任,阻断向外传导的债务风险。即便无法实现全部驳回,也在客观证据局限下最大程度降低委托人的经济损失,避免衍生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