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初,被告人徐XX、徐XX伙同徐XX等人预谋,以徐XX按揭购买二手房名义做高房价骗取贷款,或以借首付款“过桥”名义向资方借款后占有资金,并让徐XX充当“背债人”。1月6日上午,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银行某支行,被害人和某、孙X向徐XX尾号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徐XX安排徐XX随同徐XX将该款转入监管账户。当日下午,徐XX利用中介身份申请将监管账户内50万余元退还至徐XX账户,徐XX收款后逃离,将7万余元用于还债及挥霍。次日,徐XX被找到,将40万余元交予徐XX等人。后徐XX等人通过章某仅向被害人返还30万余元,非法占有20万余元。8月7日被害人报案。案发后同案人员退还9万元,仍有11万余元未归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徐XX是否构成坦白及从轻处罚情节;2. 被告人徐XX是否系从犯、能否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以及其退赃数额的认定。徐XX辩护人提出其退赃40万余元,但法院审查认为,虽徐XX向徐XX等人退还40万余元,但徐XX等人仅向被害人实际返还30万余元,徐XX并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故诈骗既遂数额应认定为20万余元。此外,关于徐XX是否系从犯,法院认为其积极参与诈骗且携款逃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XX、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判决: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和某、孙X经济损失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