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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20万余元、累犯从重,还能从宽吗?杭州江颖静律师辩护徐XX:认罪认罚获采纳,判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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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辩护策略。首先,精准梳理资金流向,向法庭阐明案发前后被害人已收回及同案人员已退还的款项数额,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其次,针对被告人到案经过,虽未认定自首,但积极争取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最大化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后,结合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提出酌定从轻处罚意见,实现法理与情理交融。其核心辩护意见获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量刑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初,被告人徐XX、徐XX伙同徐XX等人预谋,以徐XX按揭购买二手房名义做高房价骗取贷款,或以借首付款“过桥”名义向资方借款后占有资金,并让徐XX充当“背债人”。1月6日上午,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银行某支行,被害人和某、孙X向徐XX尾号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徐XX安排徐XX随同徐XX将该款转入监管账户。当日下午,徐XX利用中介身份申请将监管账户内50万余元退还至徐XX账户,徐XX收款后逃离,将7万余元用于还债及挥霍。次日,徐XX被找到,将40万余元交予徐XX等人。后徐XX等人通过章某仅向被害人返还30万余元,非法占有20万余元。8月7日被害人报案。案发后同案人员退还9万元,仍有11万余元未归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徐XX是否构成坦白及从轻处罚情节;2. 被告人徐XX是否系从犯、能否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以及其退赃数额的认定。徐XX辩护人提出其退赃40万余元,但法院审查认为,虽徐XX向徐XX等人退还40万余元,但徐XX等人仅向被害人实际返还30万余元,徐XX并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故诈骗既遂数额应认定为20万余元。此外,关于徐XX是否系从犯,法院认为其积极参与诈骗且携款逃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XX、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判决: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和某、孙X经济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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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并连续多年担任杭州市余杭区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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